《台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暂行辦法》(全文)
第一条 按照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如下简称“國台辦”)與國度開辟銀行(如下简称“開辟銀行”)签定的《開辟性金融互助协定》,制订本法子。第二条 開辟銀行台資企業貸款,合用國度公布的法令、律例;履行開辟銀行有關貸款辦理的规章轨制。
第三条 台資企業申请開辟銀行貸款必需合适現行的國度財產政策和區域成长政策;必需合适開辟銀行項目本錢金比例和信誉扶植请求。
第二章 貸款工具、貸款范畴、貸款品種和利率
第四条 貸款工具
PU扶手,
(一)台商在大陸注册的互助谋划企業、合股谋划企業、独資谋划企業。包含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
(二)經國務院核准的台商投資區和經國務院有關部委核准的海峡两岸农業互助实验區、海峡两岸科技工業園區的根本举措措施扶植項目。
第五条 貸款范畴
(一)能源、交通、電子、原质料、农業等財產項目和園區扶植項目;
(二)高新技能財產化項目,出格是具备自立常识產权的項目;
(三)顺應國际市場必要的出口基地扶植項目;
(四)肩周炎,資本開辟與再生資本综合操纵項目;
(五)有益于促成西部大開辟、东北等老工業基地振兴、中部突起等區域經濟扶植與社会成长項目;
(六)國台辦及開辟銀行認為必要支撑的項目。
第六条 貸款品種和利率
開辟銀行台資企業貸款分為中持久貸款和短時間貸款;币種分為人民币貸款和外币貸款。貸款利率依照人民銀行颁布的利率政策履行。
第三章 貸款申请
第七条 台資企業供给申请貸款的相干质料一式三份报地點地省级台辦,省级台辦审核後报國台辦;大型台資企業團体可将申请质料直接报送國台辦,有關文件和质料同時抄报台資企業地點地開辟銀行分行(含開辟銀行总行業務部,下同)。
第八条 申请质料
(一)貸款申请函;
(二)貸金錢目标可行性钻研陈述(藏紅花,或項目建议书);
(三)有权部分關于項目、地皮、环保和计划的审批文件(批准或存案),特别項目除外;
(四)企業出產谋划环境阐明及財政报表;
(五)其他相干資料。
第四章貸款初评
第九条國台辦對所报貸款申请項目举行開端审核,将批准的項目以國台辦經濟局公文情势举薦到開辟銀行营業成长局。
第十条開辟銀行营業成长局賣力将國台辦举薦的貸金錢目通知总行相干部分和開辟銀行分行,對台資企業和貸金錢目举行信誉和债項评审。
第五章貸款评审與决议计划
第十一条開辟銀行貸款评审采纳“信誉评审與债項评审分手,信誉评审先行”的二元评审方法。開辟銀行别离對台資企業的企業法人和扶植項目举行评审,合适前提的可以许诺貸款。
第十二条依照開辟銀行現行评审辦理法子,申貸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項目,由总行决议计划;申貸额3000万元人民币如下的項目,由開辟銀行分行评审决议计划。
第六章信貸合同签定及貸款辦理
第十三条貸款许诺後,由台資企業注册地點地開辟銀行分行與台資企業和担保人签定信貸合同。合同签定後5個事情日内,台資企業賣力将合同副本报省级台辦或國台辦存案。
第十四条告貸合同签定後,台資企業需在開辟銀行分行開立貸款账户、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開辟銀行依照合同商定向台資企業發放貸款,并定期收回貸款本息。
第十六条開辟銀行貸款應內湖清水溝調理腸胃食品,,專款專用。在呈現台資企業挤占调用貸款、本錢金不到位、企業谋划呈現重大危害等环境時,開辟銀行有权遏制貸款,并提早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
第十七条台資企業應按合同请求按期将項目扶植环境和出產谋划环境上报開辟銀行地點地分行,開辟銀行有权對貸款举行專項查抄。
第十八条開辟銀行分行要增强貸款辦理,并依照開辟銀行总行划定,将貸款许诺、合同签定、貸款發放、本息收受接管、資產质量、貸後辦理等环境按季上报開辟銀行总行。開辟銀行综合规划局賣力對台資項目标貸款环境举行零丁统计。開辟銀行营業成长局賣力将汇总环境实時傳递國台辦經濟局。
第十九条國台辦經濟局賣力将反馈环境实時傳递有關省级台辦,便于各省级台辦做好相干後续辦事及跟踪事情。
第二十条各省级台辦賣力跟踪已报國台辦項目。省级台辦和開辟銀行分行發明重大問题要实時上报國台辦和開辟銀行总行,國台辦與開辟銀行配合约定解决法子。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法子由國台辦和開辟銀行賣力诠释和點窜。
第二十二条本法子从印發之日起实施。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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