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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水業玻璃管道有限公司與沈阳星光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買卖合同貨款...

辽宁水業玻璃管道有限公司與沈阳星光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交易合同貨款胶葛案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書

(2006)沈中民(3)合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水業玻璃管道有限公司,居处地:沈阳市于洪區怒江北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國祥,系该单元董事长。
  拜托代辦署理人:刘洪治,系该公司清欠辦主任。
  拜托代辦署理人:朱學素,系沈阳诚信為民状师事件所状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星光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居处地:沈阳市铁西區北三中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琴,系该单元董事长。
  拜托代辦署理人:谷清河,系辽宁清河状师事件所状师。
  上诉人辽宁水業玻璃管道有限公司與被上诉人沈阳星光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交易合同貨款胶葛一案,不平沈阳市铁西區人民法院沈铁西民三合初字第342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16日受理後,依法構成瑜珈襪,由代辦署理审訊員陈林担當审訊长、代辦署理审訊員田丽主审、代辦署理审訊員周蒙加入评断的合议庭,對本案公然举行了审理,本案現己审理闭幕。
  原审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9月27日签定纤维購销合同。商定由原告向被告供给 EL13—2400TEX玻璃纤维無捻环绕纠缠纱200吨,每吨单價為65O0元,合计金額為130万元。付款方法商定到2002年12月 15日付清全数貨款。如违约需方(被告)按所欠貨款总額利錢了偿供方(原告)。合同签定後,原告按合同商定实行了供貨义務。被告于2003年9月8日给付原告貨款IO万元,尚欠120万元。2004年3月2日,两邊第二次签定產物購销合同,由原告供给同类產物7吨,每吨单價降至6050元,计423500元。原告按商定,再次实行供貨义務,被告于2004年3月 18日给付貨款45万元,余額付出第一次欠款。2004年7月被告就第一合同欠款向原告作出還款规划,许诺在2004年7月、9月、12月間各了偿欠款30万元,余款272556。56元于2005年3月還清。被告于 2O04年 8月 9日给付20万,尚欠 972,555。76元不克不及实行许诺,經原告屡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原审認為:原、被告之問的交易合同系在同等、志愿根本上告竣的,其内容不违背國度有關法令划定,依法有用,两邊均應严酷实行。被告對原告所報告的案件究竟及欠款数額已明白認可。故此,原告請求被告给付尚欠款来由合法,本院應予支撑。關于两邊争执给付經濟丧失补偿金肇端時候一事,该院認為,两邊在第一笔合同中明白商定:被告應在2002年12月15日全数付清貨款,過期给付貨款,被告應按欠款总額计较銀行利錢给付补偿金。该笔合同舍額 130万元,被告于 2003年 9月 8日给付原告10万元,尚欠120万元。對此,被告在2002年12月16日應向原告承當违约责任。2004年7月被告就第一笔合同欠款虽向原告做出了偿许诺,但被告没有实行,只给付了20万元。故此,原告請求被告于2002年12月16日起付出經濟补偿金是有根据的,本院應予支撑。综上所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划定,裁决:1、被告给付原告尚欠貨款972瘦身霜,555。76元(于本裁决見效後10日内给付);2、被告自2O02年麻將,12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出原告經濟丧失补偿金至欠款付清時止;案件受理费14736元由被告承當。
  宣判後,辽宁水業玻璃管道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哀求撤消原审裁决,其重要来由為:上诉人與被上诉人于2002年9月26日签订“纤维購销合同”一份。其付款方法商定:到2002年12月15日付清全数貨款,如违约需方(上诉人)按所欠貨款总額銀行利錢了偿供方(被上诉人)。2004年3月2日两邊第二次签订“產物購销合同書”一份,结算方法及刻日:一次性结算,并了偿之前欠款的20%,在3月10日前结算全数貨款及應付前欠款。上诉人在实行两份合同中,前後于2003年9月8日给付貨款10万元。2004年3月18日给付被上诉人貨款45万元,脂肪瘤膏推薦,余款付出第一次欠款。上诉人又于2004年8月9日给付20万元,尚欠被上诉人972,555。76元。上诉人對上述欠款数額無贰言。但承當违约金起算點應從2004年3月10日计较违约金。其来由:經由過程两邊于2004年3月2日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書第五条商定:“结算方法及刻日:一次性结算,并了偿之前欠款的20%,在3月10日前结算全数貨款及應付前欠款。”此商定是對第一份購销合同付款方法的变動,故我方承當违约金起算時候應為2004年3月11日。故請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發還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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